初來,欲租屋,Tauranga最大租屋仲介Eves公司的”阿蓮”先是對我們的電話留言來個相應不理,等我們終於聯絡到她,詢問租屋資料單上滿意的屋子,她都說租出去了,要我們考慮別間,等我們考慮那間她又租出去了,後來透過Grant紐西蘭當地的朋友詢問,那房子尚未出租,一小時之內我們詢問,又是得到不願意租給有小孩的房客之類的理由,至此,我們確定這是一種無可解的”種族歧視”問題(雖然Young曾直接詢問她,遭她否認),等我們終於租到她願意租給我們的17街居處時,我們連屋內都沒有看(因為她提出一個可笑的沒有鑰匙的理由)就簽約了,因為一開始打定只來五、六個月的主意,對於這是一個不定期的契約我們並沒有質疑,甚至覺得方便(因為許多房東希望租一年以上),這也是我們因此麻煩的開始。
住了三個多禮拜,我接了來自”阿蓮”的電話,實在不知她說什麼,遞給正好在旁邊的Grant,只見Grant面色凝重起來,原來”阿蓮”說:屋主要賣房子了。然後,我們被交給另一個處理賣屋的Agent~Janice和她也從事Agent工作的丈夫~Ally,Janice& Ally比起”阿蓮”和善多了,因為這是一個超短的租約,而且一但房屋買賣,看屋的客戶必定影響我的作息,Grant也幫忙爭取到希望租屋處的”阿蓮”轉告屋主退還letting fee(租屋的仲介費371.25紐幣)。
一如Grant的分析,這間位於Town的房子不到一個月就脫手了,所以依照紐西蘭的契約規定,我們最慢必須在6周內搬離,接到通知正好是孩子第一個學期結束前一天,因為Xavier一直想回台灣,所以我們就決定在2周的假期內回台灣,學期的最後一天,我們接洽好學校的退費並拿到支票,也爭取到”阿蓮”聯絡房東同意我們提早搬離,當天晚上,善感多情的Xavier看著同學寫給他的信,哭了一晚睡不著覺,遠在台灣的Young安慰他好一陣子,我們這對父母便頭大了,我一夜幾乎不曾好眠的思索自己是否做了錯誤的決定。